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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级 肉桂酸 源头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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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能迈科
产品型号: 食品级
产品规格: 25*1
起订: 25 公斤
供货总量: 2000000 公斤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1 天内发货
所在地: 湖北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4-11-11 14:58
浏览次数: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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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Q/WHNMKDT001-2022

 

 

 

武汉能迈科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2022-4-8 发布                      2022-4-8 实施

 

武汉能迈科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武汉能迈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

本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由武汉能迈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武汉能迈科实业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春平、许春芳、袁明

本标准于2022年4月8日发布。

 

 

 

 

 

 

 

 

 

 

 

 

 

肉桂酸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桂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肉桂醛和氧气氧化反应再经精制提纯而得的肉桂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 4789.3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

GB 500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法)》

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汞的测定》

GB 5009.12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2834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

GB/T 14454.2《香料 香气评定法

GB/T 14457.3《香料 熔点测定法

GB 5049.4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3、名称、结构式、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CAS号

3.1  名称

肉桂酸(Cinnamic Acid),中文别名β-苯丙烯酸、桂皮酸。

3.2  结构式

 

3.3  分子式

C9H8O2   

3.4  相对分子质量

 148.16

3.5  CAS号

 140-10-3

4、技术要求

4.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白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一张洁净白纸上,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并检查有无异物;

外观

结晶粉末

气味

轻微的桂皮香气

GB/T 14454.2

4.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鉴别、理化指标

    

指标

检验方法

肉桂酸含量,%

99.0

GB 28347-2012附录A、B

粒度,%

40目通过率

≥99.0

附录中A.1

60目筛余

≤3.0

水分,%

≤0.5

GB 5009.3-2016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

≤0.05

附录中A.2

铅(以Pb计), ω/%

≤0.003

GB 5009.12-2017

砷(以As计), ω/%

≤0.001

GB 5009.11-2014

镉(以Cd计), ω/%

≤0.001

GB 5009.15-2014

总汞(以Hg计), ω/%

≤0.003

GB 5009.17-2014

铬(以Cr计), ω/%

≤0.01

GB 5009.123-2014

熔点

≥132.0

GB/T 14457.3

氯化物(以Cl计)的质量分数/%

≤0.005

GB 5049.44-2016

4.3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cfu/g)

≤1000

GB 4789.2-2016

大肠菌群,(MPN/g)

不得检出

GB 4789.3-2016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GB 4789.4-2016

霉菌及酵母菌数,(cfu/g)

≤100

GB 4789.15-2016

大肠埃希氏菌

不得检出

GB 4789.38-2012

5、试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一张洁净白纸上,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并检查有无异物;参照GB/T 14454.2《香料 香气评定法》对样品的香气进行评定。

5.2理化检验

5.2.1肉桂酸含量的测定

GB 2834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附录A、B中的气相色谱检验方法进行测定。

5.2.2粒度

按附录A中A.1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

肉桂酸样品的40目通过率≥99%;60目筛余≤3%;

5.2.3水分

GB 500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法)》法进行测定,称样量约2克(精确至0.0001g),干燥温度101℃~105℃。

5.2.4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

按附录A中A.2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

5.2.5铅含量的测定

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

5.2.6砷含量的测定

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7镉含量的测定

GB 5009.1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8总汞含量的测定

GB 5009.17-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汞的测定》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9铬含量的测定

GB 5009.12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10熔点的测定

GB/T 14457.3《香料 熔点测定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2.11氯化物含量的测定

GB 5049.4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3微生物指标

5.3.1细菌总数

GB 478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进行测定。

5.3.2大肠菌群

GB 478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进行测定。

5.3.3 沙门氏菌

GB 4789.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进行测定。

5.3.4 霉菌和酵母菌

GB4789.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进行测定。

5.3.5 大肠埃希氏菌

GB 4789.3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进行测定。

6、检验规则

6.1批检验

同一工艺,在一定时间间隔内,连续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以每批的10%以上的包装中抽取样品单,但至少不少于3袋。每袋抽取样品50g左右,迅速混合后四分法,取其中两份各50g,分别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贴上标签,一份做检验,一份留存备查。

6.2检验分类

6.2.1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次进行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检验、肉桂酸含量、粒度、水分、熔点等指标。

6.2.2委托检验

按照批次,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铅、砷、镉、总汞、铬、氯化物以及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和酵母菌、大肠埃希氏菌)等。

6.2.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标准中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不定期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 原料有重大变化时;

b) 调整关键工艺时;

c) 更换设备或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6.3判定规则

6.3.1当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从同批产品中重新随机抽取两倍量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3.2型式检验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及保质期

7.1 包装

包装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查。肉桂酸采用牛皮纸袋进行包装。

7.2 标签

包装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地、执行标准、储存条件。

7.3运输

运输时必须轻装轻卸,不得与有毒、有害和易污染物品混合载运,严防雨淋,暴晒。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避免杂气污染,远离火源。

7.5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和包装完整、未经开启封口的情况下,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

 

 

 

 

 

 

 

 

 

 

 

 

 

 

 

 

 

 

 

 

附录A

检验方法

A.1 粒度

A.1.1  仪器和设备

A.1.1.1 分样筛(带筛盖与接收盒),40目、60目各1个。

A.1.1.2 天平,感量为0.1g。

A.1.2 操作方法

取接收盒,将分样筛放在接收盒上,称取约100g(精确至0.1g)供试品,置于分样筛内,将筛盖盖好。将分样筛保持水平状态,左右往返轻轻筛动5分钟,称量接收盒内的样品重量。

A.1.3 计算

供试品通过率以质量分数w2计,数值以%表示,按下面公式计算:

    

       =                       

                     

式中:

w2----为供试品通过率的质量分数,%

m1----为供试品质量,单位为克(g);

m2----为过筛后接收盒内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A.2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

称取1.0g样品(精确至0.0001g),置于恒重的坩埚中,加硫酸润湿,缓缓灼烧,使样品炭化,冷却,再加硫酸润湿,缓慢加热至硫酸蒸汽逸尽,于800℃灼烧至恒重2h,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取残渣的重量。

责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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