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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检测/ROHS2.0测试/ROHS4.0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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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RoHS检测/ROHS2.0测试/ROHS4.0指令/最新欧盟RoHS动态(RoHS 2.0)/ROHS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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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9-01-11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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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ROHS指令:
1、欧盟RoHS指令2002/95/EC
  欧盟于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RoHS指令2002/95/EC,即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
  限量要求:(Pb)、(Hg)、六价(Cr6+)、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PBDEs)的允许含量为0.1%(1000PPm),镉(CD)为0.01%(100ppm),超过此限量要求的电子电气产品将不允许进入欧盟市场。
  初管控对象:九类电子电气产品,括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IT和通讯设备、消费类产品、照明设备、电子电气工具(不包括大型工业工具)、玩具&休闲和动力设备、自动售卖机、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欧盟RoHS动态(RoHS 2.0)
2011年7月1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2011/65/EU(ROHS 2.0)以代2002/95/EC,新指令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
申请日期:
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将会被废除,盟国必须于2013年1月2日前将指令2011/65/EU更新到当地法律。在2002/95/EC规范外的且不受更新指令约束的产品,将可继续在市场上出售直至2019年7月22日,这将意味着经营组织可继续在欧盟市场上分或使用产品做商业用途付费或免费。
2011/65/EU 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产品范围
阐明了指令管控范围和相关定义,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
包括被2002/95/EC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
包括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限制物质
虽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质,但选定4种有毒有害物质(六溴环十二烷HBCDD、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作为限制物质的候选。
CE标志要求
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过渡期规定
为使新纳入ROHS 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
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工业监控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其它新纳入ROHS2.0管控的产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豁免机制
采纳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医疗和监控设备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针对产品类别规定了不同的豁免长有效期:
2002/95/EC原先管控的8大类产品和第11类产品的豁免有效期长为5年;
而第8类和第9类产品豁免有效期长为7年。
增加市场监督条款
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通过严格且统一的市场监管来减少市场不不符合产品的数量,从而有效地达成指令目标。相关生产商应该深刻理解指令要求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确保产品符合ROHS2.0提出的新要求。
3、美国RoHS
美国德克萨斯州众议员Michael Burgess于2009年5月14 日提出《H.R. 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EDEE法案),此法案是用以修订1976年制定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被称之为美国RoHS,在联邦层级上对美国所有州的电子电气设备限制法规进行统一规范。此法案目的是确保在美国各州和对外贸易中,对电气设备使用的某些有害物质实施联邦统一的管控法规。
限量要求: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电子电气产品,其均质材料中铅(Pb)、六价铬(Cr6+)、汞(Hg)、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1%,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01%。
管控对象:电子电气产品。
4、韩国RoHS
2007年4月27日,韩国通过了其RoHS法令(名为“电子设备和工具的资源再生行动”的法令)。此法令融合了欧盟的RoHS、ELV和WEEE指令。
此法令规定十大产品内限用物质的含量,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车辆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并规定制造商应自产品上市或进口日起一个月内,于公司网页上宣告符合法规所规定限用物质的限值。
管控对象:主要为家电产品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个人电脑、音响系统、手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5、日本RoHS
2005年13月20日制定日本国内工业标准:JIS C 0950 (或称为J-MOSS),全名为《电子及电气设备特定化学物质的含有标示方法》,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与欧盟RoHS指令同步实施)。符合RoHS六项限用物质的电子及电气设备,可标示绿色「G」标示;若六项中有任何一项未符合者,则需在设备本体、设备包装(外箱)及目录类(使用说明书、印刷品、网站)等标示黄红色「R」标示,并在标示的下方或右方标注未符合的化学物质符号。
限量要求: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
管控对象:7类电子电气设备,包括个人计算机、冷气机(空气调节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干衣机(衣物干燥机)。
为了帮助企业产品符合各国RoHS要求,华碧检测一直在关注并认真研究这些法规的进展。为了实现电子电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减量化,为客户提供电子电气产品环保要求全面的测试服务、环保法规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企业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抓起,节约运行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源头上更好地维护人类和环境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6、中国RoHS服务
2006年2月28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又称China RoHS)正式颁布,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
《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以部长令的形式由信产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布。《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立法的形式,从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限制或禁止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等有害物质或元素。
管控范围
《管理办法》的管控范围是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以及进口到中国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国内生产的出口产品不在内,具体产品应参照《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
7、六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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