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糯米甜酒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糯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木耳、桂花、红枣辅料;经选米、浸泡、蒸米、冷却、拌料(甜酒曲 )、发酵、压榨、过滤、灭菌等加工工艺制成的糯米甜酒(以下简称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4 大米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含第1号修改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3662-2008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2006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含第1号修改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577 甜酒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米应符合GB 1354中的规定。
3.1.2 甜酒曲应符合QB/T 4577中的规定。
3.1.3 红枣应符合GB/T 5835-2009中的规定。
3.2 基本要求: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4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色 泽 |
呈乳白微黄色 |
GB/T 15038 |
形 态 |
液态,具有相当含量的固形物(米糟)的固液混合体 |
|
滋味、气味 |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
|
杂 质 |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
3.5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
原酿米酒 |
原汁米酒 |
花色米酒 |
陈酿米酒 |
||
非糖固形物, g/L ≥ |
35.0 |
10.0 |
20.0 |
10.0 |
13662-2008 |
酒精度,(20℃,﹪VOl) ≥ |
5.0 |
5.0 |
3.0 |
10.0 |
|
总酸(以乙酸计)/ g/L ≥ |
2~8 |
||||
总糖,g/L ≥ |
10.0 |
13662-2008(法) |
|||
蛋白质 g/100g ≥ |
1.5 |
0.15 |
0.1 |
0.2 |
GB 5009.5 |
铅(Pb),mg/kg ≤ |
0.18 |
GB 5009.12 |
|||
食品添加剂 |
符合GB2760 |
按相关规定执行 |
|||
其他真菌毒素、污染物限量 |
符合GB2761、GB2762 |
||||
农药残留限量 |
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
3.6 致病菌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致病菌限量指标
项 目 |
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 |
检验方法 |
||
n |
c |
m |
||
沙门氏菌 |
5 |
0 |
0/25ml |
GB 4789.4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5 |
0 |
0/25ml |
GB 4789.10 法 |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
3.6.1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本产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出厂需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1.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糖、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6.2 型式检验
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
b) 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c)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
6.3 组批
同一投料、同一工艺条件、同一品种、规格,包装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4 抽样方法
在每批成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小于200L, 其中出厂检验样品量不少于2L;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用作检验,一份留作备样。
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1.2 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净含量、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1.3 销售包装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25℃以下的库房中,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按照产品要求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7.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