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一、服务项目
食品生产许可(除省局负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外)
二、提供服务部门
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四、服务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申报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一)新办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新办申请材料)。
(三)变更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补办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五)注销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服务流程
受理、审查、公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