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秋葵提取物
产品名称:黄秋葵提取物
学名Hibiscus esculentus
别名秋葵夹、羊角豆,是锦葵科一年生的草本植物
产品规格:10:1 20:1
产品性状:黄绿色粉末
产品检测:TLC
产品包装:25公斤/桶产品
保质期:2年
本技术要求的编写格式是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编辑。
本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引用了《药典》2010年版一部;GB/T 5009.11;GB 5009.12;GB/T 5009.13;GB/T 5009.15;GB/T 5009.17;GB/T 5009.19等国家标准,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本技术要求的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植物干燥根叶全草果实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提取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要求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技术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徽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药典》2010年版一部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色泽
|
淡黄色至棕黄色、色泽均匀。
|
滋味及气味
|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味微甜。
|
性状
|
干燥均匀的粉末。
|
杂质
|
无肉眼可见杂质。
|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
薄层鉴别
|
应符合规定
|
|
水分/%
|
≤
|
5.0
|
炽灼残渣/%
|
≤
|
5.0
|
铅(以Pb计)/( mg/kg)
|
≤
|
2.0
|
镉(以Cd计)/( mg/kg)
|
≤
|
0.3
|
砷(以As计)/( mg/kg)
|
≤
|
2.0
|
汞(以Hg计)/( mg/kg)
|
≤
|
0.2
|
铜(以Cu计)/( mg/kg)
|
≤
|
20
|
六六六/( mg/kg)
|
≤
|
0.02
|
滴滴涕/( mg/kg)
|
≤
|
0.02
|
特征图谱
|
应符合规定
|
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
指标
|
|
菌落总数/(cfu/g)
|
≤
|
1000
|
大肠菌群/(MPN/100g)
|
≤
|
40
|
霉菌/(cfu/g)
|
≤
|
25
|
酵母菌/(cfu/g)
|
≤
|
25
|
沙门氏菌
|
≤
|
不得检出
|
志贺氏菌
|
≤
|
不得检出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不得检出
|
溶血性链球菌
|
≤
|
不得检出
|
4 检验方法
4.1 感观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板上,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
4.2 成分检验
按规范性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4.3.2 水分:按《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Ⅸ H(法)测定,不得过5.0%。
4.3.3 炽灼残渣:按《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Ⅸ J测定,不得过5.0%。
4.3.4 铅:按GB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4.3.5 镉:按GB/T 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4.3.6 砷:按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4.3.7 汞:按GB/T 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汞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4.3.8 铜:按GB/T 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4.3.9 六六六及滴滴涕:按GB/T 5009.19《食品中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4.3.10 特征图谱
按规范性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微生物检验
4.4.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4.4.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4.4.3 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规定的方法测定。
4.4.4 沙门氏菌:按GB 4789.4 《食品卫生徽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规定的方法测定。
4.4.5 志贺氏菌:按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规定的方法测定。
4.4.6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规定的方法测定。
4.4.7 溶血性链球菌:按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规定的方法测定。
5 贮藏
密封,置凉暗干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