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食品安全法》
2、《保 健 食 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保 健 食 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保 健食 品 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
二、申请条件
1、进行保 健 食 品注册检验的生产企业或申请单位。
2、委托进行保 健 食 品卫生质量检测或保 健 食 品研发的生产企业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3、保 健 食 品原料生产商
4、各科研单位
三、办理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
保 健 食 品注册检验
(一)技术资料:
1、按要求填写本中心《保 健 食 品 注册检验申请表》和本中心检验委托单(一式2份)。
2、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2份)。
3、产品生产工艺的流程图及工艺说明(2份)。
4、产品标准/企业标准(2份)。
5、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2份)。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供。
备注:资料1—5均需加盖企业(申请单位)公章。
(二)样品及样品量、检验时限
1、样品及样品量
(1)送检样品原则上必须是定型包装产品,并与将来上市销售时的包装一致或近似(有特殊要求除外)。每个的独立包装都应贴有标签,标签中至少应有样品名称(全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卫生学检验样品:送3个批次试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及包装情况而定。
(3)稳定性试验样品:送3个批次(批号与卫生学样品批号一致)试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及包装情况而定。
(4)毒理学试验样品:卫生学检验样品三批次中的任一批次样品,数量为每日推荐量×1000倍(含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在内的、二阶段试验所需样品量),不足3kg按3kg送样。毒理、功能、人体试验样品批号要一致。需增加项目或特殊/贵重样品另议。浓缩液、去辅料样品、高膨胀度样品、非水溶性样品、袋泡茶类、推荐量大于6g/kg或10ml/kg样品、含糖量大于30%样品以及含酒精样品等另议。
(5)功能学试验样品:卫生学检验样品三批次中的任一批次样品,数量为每日推荐量×m倍(小鼠试验:m=300,大鼠试验:m=500)。
(6)如需做人体试验的产品,按产品推荐量和受试人群数量计算试验所需样品和对照品的数量。
(7)其它:根据《保 健 食 品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检验有需要,申请人应提供检验用的标准物质或相关对照品。
2、检验时限
各类检验完成时间见表,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共同商定。
序号 |
实验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周期(工作日) |
备注 |
1 |
卫生学检验(项目按标准定) |
理化检测(项目按产品标准制定) |
12天 |
/ |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按产品标准制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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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稳定性试验(项目按标准定) |
理化检测(项目按产品标准制定) |
75天 |
/ |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按产品标准制定) |
/ |
|||
3 |
毒理试验 |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
20天(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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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遗传毒性试验 |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验 |
35天(动物) |
|
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 |
35天(动物) |
|
||
小鼠精原细胞或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35天(动物) |
|
||
体外哺乳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35天(动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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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毒理试验 |
28天经口毒性试验 |
60天(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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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90天经口毒性试验 |
100天(动物) |
|
|
7 |
功能学试验 |
功能 |
55天(动物) |
动物+人体 |
8 |
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
45天(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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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改善缺铁性功能 |
80天(动物) |
||
10 |
辅助功能 |
方案一60天 方案二85天 (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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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辅助功能 |
65天(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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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功能 |
(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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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清咽功能 |
45天(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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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助于功能 |
55天(动物) |
动物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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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缓解体力疲劳功能 |
55天(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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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耐缺氧功能 |
55天(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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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有助于改善睡眠功能 |
55天(动物) |
||
18 |
有助于改善骨密度功能 |
100天(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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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化学性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功能 |
75天(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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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有助于调节肠道菌群功能 |
40天(动物) |
动物+人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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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有助于功能 |
35天(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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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有助于消化功能 |
45天(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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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有助于维持血压健康水平 |
70天(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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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辅助改善记忆 |
55天(动物) (穿梭箱实验8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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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缓解视觉疲劳 |
/ |
只做人体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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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有助于改善痤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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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有助于改善黄褐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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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有助于改善皮肤水分状况 |
/ |
注:表中内容仅供参考,功能学试验检验周期皆为动物功能性评价,表中检验周期不包含人体试验的检验周期,具体以受理时为准。人体试验因受志愿者入组、人群试食伦理审查等因素影响,检验周期需与受理人员确认。
三、其他有关事项
联系方式(微信同号):陈工 17675631909 刘工 13724012098
座机:020-87137537
传真:020-87688131
样品接收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6号楼12层,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食品药品实验室
邮政编码:5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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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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